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受到了妇女运动、反强奸运动、反虐待儿童运动、反家庭暴力运动等的推动。各国和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些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1993年,联合国大会发表《关于废除对女性暴力的宣言》。[6]1995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政府的关注。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立有家庭暴力专法。欧洲的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与性虐待公约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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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于1994年通过《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以保护公众免受家庭成员施暴。该法令可与《刑事法典》并阅,以起诉施暴者。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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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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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奉行三纲五常,实行封建家长制,推崇父权、夫权。汉代以来,在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家庭伦理下,男子被赋予管教妻妾、子女的权力。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间、妻子与夫家亲属之间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条文时,采取同罪异罚、重女轻男的方式。父亲、丈夫做为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相比同类罪行在法律上有优待。从而在法律上保障男子管教妻子、子女的权力[7]:131。
汉律中,丈夫打伤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伤的,可以不治罪。妻子打丈夫,无论是否受伤,皆违法,没为官奴。妻子打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嫡母、继母,“皆弃市[处决]”。唐、宋、元时,法律条文大体一致。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处罚,仍是维持同罪异罚、夫轻妻重的特征[7]:134。《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殴夫”之规定:“妻殴伤妾,与夫殴妻同罪。过失杀者,各勿论。”《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在法律偏袒男性、社会默认的情况下,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选择自杀外,亦或选择以暴制暴的反抗[7]:136。
中华民国建国后,人人平等的思想进入中国社会,但社会仍容忍丈夫对妻子、子女的家庭暴力。1931年,文绣要求与清逊帝溥仪离婚时,受到堂兄文绮的公开指责。文绮称“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文绣则以《民国宪法》反驳。而中国社会对尊亲实行家庭暴力的纵容,影响至今[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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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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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国俗语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受传统观点影响,家庭暴力也常常被归为“家务事”一类,成为司法干涉的盲区。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司法审判中常使用虐待罪,而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使之产生轻纵施暴者的争议[8]:23。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总则中将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9]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为日后省市地方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2项,[10]把配偶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之一。
在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依据第43条[11]、第45条[12]、第46条[13],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国还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在201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律。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中国第一部专门的反家暴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4]。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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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家庭暴力条例和家庭冲突及性暴力政策组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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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
中华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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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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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暴力防治暨受害人保护法》(平成13年4月13日法律第31号)
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护に関する法律(日语: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ストーカー行为等の规制等に関する法律(日语: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迷惑防止条例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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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止以及被害者保护法》(1998年)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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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犯罪及受害人法案》(2004年修正案)[15]
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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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暴力防止法》
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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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全面保护法》("The Organic Act on Integrated 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Gender Violence", 2005)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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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力防止法》(1994年)[16]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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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防治暴力及跟踪法》(简称《暴力防治法》),于2001年12月11日通过,并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17]
伊斯兰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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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4章34节提及:“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2010年10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最高法院在一次判决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但不可以造成明显的伤痕。[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