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推动《通知》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08年5月4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黑人发〔2008〕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四章二十六条,明确了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相关奖励政策,该文件是落实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政策的基本依据。2017年11月7日,省体育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通知》(黑体字〔2017〕35号),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适当提高了赛事奖励奖金标准,扩大了赛事奖励范围,新增了输送奖励实施对象并提高了输送奖励标准,对我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训练水平提升有效起到了激励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其他省份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陆续调高,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与外省差距不断拉大,调整现行奖励标准迫在眉睫。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为切实提升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待遇,做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充分调动我省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备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2022年4月12日许勤书记来省体育局调研指示精神,省体育局在认真听取体育系统干部职工意见基础上,重点调研了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河北等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意见。2022年5月13日,省体育局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计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员奖金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将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取得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第一名奖励标准由原来1.3万元提高至1.8万元,并区分奥运会、全运会项目与非奥运会、全运会项目,分别明确了第二名至第八名奖励标准。
二是继续将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冬会)、亚锦赛等赛事纳入年度比赛奖励范围,并按照国家奖励标准执行。
三是适当提高输送成绩奖励标准。明确社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练员或有关人员均可作为输送成绩奖励实施对象,将《办法》中输送成绩奖计算年限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四年,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40%提高至50%。
四是大幅提高了一次性输送奖金标准。将输送至省体校的一次性输送奖金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至8000元,输送至省优秀运动员队的一次性输送奖金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至16000元。
五是保持政策连贯性,对运动员一次性平时训练奖金核定办法未做调整。
六是明确了《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办法》执行。